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工程特点、技术难度、公平公正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根据《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备选单位;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办法在定标备选单位中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方式。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择优、廉洁高效的原则。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定标地点、定标备选单位推荐规则、是否对定标备选单位组织考察等事项,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实行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交通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型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推动交通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评优定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备选单位;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办法在定标备选单位中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方式。
第三条 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择优、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工程特点、技术难度、公平公正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章 评标要求
第五条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定标地点、定标备选单位推荐规则、是否对定标备选单位组织考察等事项,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第六条实行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
(二)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备选单位;
(三)作出评审结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七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备选单位的数量。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2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3家定标备选单位,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大于2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5家定标备选单位。
第八条 定标备选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作为定标委员会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参考依据。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各环节评审结果;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推荐的定标备选单位名单;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定标备选单位。招标人应对评标结果进行研判并形成研判报告,研判报告应作为辅助材料提交给定标委员会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在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政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上公示定标备选单位,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十二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备选单位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定标备选单位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原因导致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时,招标人可以在余下的定标备选单位中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前约定。
第三章 定标程序
第十三条 定标工作应在定标备选单位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如招标人要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需要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内容。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考察人员不少于2人。考察人应如实记录定标备选单位的考察情况,出具考察报告。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设组长,其他成员从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
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应涵盖财务、合约、工程等领域,原则上为招标人的自有人员。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考察人员不得作为定标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七条 定标办法采用票决定标法或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包括直接票决法和逐轮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定标备选单位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逐轮票决法:通过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定标备选单位,最终确定中标人。票数最少定标备选单位出现并列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价格竞争定标法:根据定标备选单位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最低投标报价一致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选的定标办法。
第十九条 采用票决定标法进行定标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定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抽选过程和定标会议应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定标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代表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法定事由需要回避的应主动提出,招标人应及时从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中补充;
(二)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三)进行考察的项目,由考察人代表汇报对定标备选单位的考察情况。汇报内容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汇报结束后即刻离开现场;
(四)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方法,结合评标报告、定标备选单位投标文件、招标人研判报告、招标人考察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五)定标委员会出具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会议中,定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评标办法、招标人;
(二)研判报告、考察报告(如有);
(三)定标办法、定标要素;
(四)中标人名单、中标价;
(五)其他有关材料。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政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上公告定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及时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之一,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异议、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定标备选单位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前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监督组,对定标全过程实施监督。
省重点交通工程项目应当邀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定标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定标监督组应当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第二十八条采用评定分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纳入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大数据平台、“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监管平台和海南省公共工程“监督一张网”。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定标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
第三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处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2.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3.承诺书(示例)
4.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示例)
5.定标委员会定标投票统计表(示例)
6.定标报告(示例)